(2015)河紫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罗胜文、杨翠媚、温伟权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罗胜文,杨翠媚,温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7-199号广州国际金融大厦东楼17层。负责人余关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震兴,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胜文,男,1956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翠媚,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温伟权,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河紫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胜文、杨翠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8322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1999年6月30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止,以本金878000元、月利率为0.4875%计和;从1999年7月1日起至2003年4月4日止,以本金878000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4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以本金832200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温伟权提供借款抵押的位于紫金县紫城镇沙子坝上坝自然村的粤房地证字第28150**号房产价值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罗胜文、杨翠媚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28028元由被执行人罗胜文、杨翠媚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法对执行人温伟权提供借款抵押的位于紫金县紫城镇沙子坝上坝自然村的粤房地证字第28150**号房产进行了评估,价值为210098元,现温伟权已交纳了执行款210098元、评估费1080元、及申请执行费3050元,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胜文、杨翠媚仍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派员到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胜文、杨翠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罗胜文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温伟权提供借款抵押的位于紫金县紫城镇沙子坝上坝自然村的粤房地证字第28150**号房产价值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罗胜文、杨翠媚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应对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罗胜文、杨翠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被执行人温伟权的执行。二、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罗胜文、杨翠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鸿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翘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