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宗元与杜方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元,杜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元。被执行人杜方明。关于原告王宗元与被告杜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六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王宗元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借款8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分两次共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8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经查:被执行人在舟山市六横管理委员有工资收入,但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18000元,未受偿64000元及相应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张佩勇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