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邓安民诉被告吕波平、彭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安民,吕波平,彭善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邓安民。被告吕波平。被告彭善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安民诉被告吕波平、彭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妥善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邓安民负担。审 判 长 罗晓男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申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