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4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4524号原告周×,女,1958年8月5日出生。被告王×,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