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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4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4524号原告周×,女,1958年8月5日出生。被告王×,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