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胡良坤,古蔺县德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