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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胡良坤,古蔺县德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