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立仁与程乾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仁,程乾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91号申请执行人吴立仁,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程乾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吴立仁与被执行人程乾新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