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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76号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77年9月22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