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76号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77年9月22日,汉族。被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6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改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