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立壮贪污、受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3517号罪犯陈立壮,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东陵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壮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立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刘峰、刘博,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朱国学、姜文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立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陈立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4月25日,罪犯陈立壮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省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成审 判 员 柳 震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传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