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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法南、曾淑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法南,曾淑芬,李月岭,林庆如,李美甜,李法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众顺建材贸易部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91-2号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1号联检大楼夹层。法定代表人:吴亦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沅峰,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法南,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曾淑芬,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李月岭,男,194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庆如,女,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李美甜,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李法匀,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众顺建材贸易部,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濠桥街28号102。经营者:李法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法南、曾淑芬、李月岭、林庆如、李美甜、李法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众顺建材贸易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被告李法南、曾淑芬、李月岭、林庆如、李美甜、李法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众顺建材贸易部价值人民币2328666.6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以担保人的财产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高新区益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法南、曾淑芬、李月岭、林庆如、李美甜、李法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众顺建材贸易部的银行存款23286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伟明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瑞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