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新新与北京市宏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新,北京市宏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300号原告马新新,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哲彬,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宏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村中。法定代表人冯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新诉被告北京市宏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新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新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