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郑文龙、郑明广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郑文龙,郑明广,董玉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10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龙。被告郑明广。被告董玉兰。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郑文龙、郑明广、董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颜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能按期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