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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申请人常德凌峰广告印务有限公司、高志刚、李小平、闫光平、张粤湘、孙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常德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高某某,李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孙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25号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负责人张某某,行长。被申请人常德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闫某某,系李某某之妻。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孙某,系张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与被申请人常德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高某某、李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德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高某某、李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孙某银行存款342097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德某某广告印务有限公司、高某某、李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孙某银行存款3420978.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孟礼审 判 员  王孟星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