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寿振中与浙江邦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振中,浙江邦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2469号原告:寿振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周辉,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邦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邦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阿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振中诉被告浙江邦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邦友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寿振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振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寿振中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方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