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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顺成与郑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成,郑红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417-1号原告刘顺成,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红伟,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波,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成诉被告郑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张金龙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