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顺成与郑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成,郑红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417-1号原告刘顺成,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源,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红伟,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波,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岳世璞,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成诉被告郑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张金龙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