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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斌与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田万鸿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田万鸿,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060号之一原告徐斌,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万鸿,男,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田万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诉被告田万鸿、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田万鸿、上海贵池衣车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6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徐斌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华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