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汇源与胡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胡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胡锦,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锦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