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金红、白某红、徐海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红,徐海斌,白某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川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红,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海斌,又名徐海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红,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2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红、白某红、徐海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红、白某红、徐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刘金红向被告人白某红提出为其盗窃一辆汽车,白某红又联系了被告人徐海斌。当晚,三人一起来到延川县城伺机盗窃。白某红和徐海斌在延川县水电局办公楼下兴惠烟酒副食门市外人行道,盗得一辆灰色五菱牌陕JU21**昌河车,由刘金红驾驶驶往子长县。刘金红、白某红将所盗昌河车藏匿在子长县水泥厂附近。2015年2月1日,刘金红、白某红将所盗车辆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8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红、徐海斌、白某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郝某慧陈述,被告人刘金红、徐海斌、白某红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红、徐海斌、白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红、徐海斌、白某红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刘金红提出犯意并指使被告人白某红、徐海斌共同实施盗窃,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白某红、徐海斌受指使实施盗窃,所起作用相对较次,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红、徐海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均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红具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金红、白某红主动返还被盗车辆,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徐海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白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维彬审 判 员 鲍 鹏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