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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福民申请被执行人陈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民,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民,男,1985年4月8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韩家村*组。被执行人陈兰,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三兴村**组。王福民申请执行陈兰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312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17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兰长期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