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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29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