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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非审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临西县人民政府与宋殿峰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西县人民政府,宋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非审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临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西县珠江西路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208733-3。法定代表人李亚林,系临西县人民政府县长。被执行人宋殿峰。申请执行人临西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政补决字(2015)第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临西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关于建行南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被征收人宋殿峰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1月30日,临西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宋殿峰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临西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临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补决字(2015)第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临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补决字(2015)第0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临西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继会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 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