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龙起与张玉柏、张文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起,张玉柏,张文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李龙起。委托代理人郎咸树,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柏。委托代理人朱东坡,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孝。原告李龙起诉被告张玉柏、张文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新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郎咸树、被告张玉柏的委托代理人朱东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龙起诉称,2014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张玉柏由张文孝担保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两周,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50000元,余款5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还清为止),张文孝对被告张玉柏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玉柏辩称,答辩人与原告间确实存在借款往来,但原告诉称的借款金额与事实不符。被告张文孝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张世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张玉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至同年4月25日,逾期按每天1%承担违约金,担保人张文孝、张世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同年4月13日被告张玉柏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现金100000元。借款到期后,案外人张世义还款50000元,余款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张玉柏主张已预扣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该主张,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偿还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张文孝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玉柏追偿。被告张文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柏返还原告李龙起借款50000元,并自2014年4月26日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张文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玉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新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