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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艳萍与朱健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萍,朱健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34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345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萍,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包琦(系原告杨艳萍之母),住同原告杨艳萍。被执行人朱健惠,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杨艳萍与朱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健惠无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艳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蔡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