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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潘德守与雷祖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潘德守。被告:雷祖足。委托代理人:雷武贤。原告潘德守诉被告雷祖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杨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德守,被告雷祖足的委托代理人雷武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德守起诉称:2014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牛蛙,总价款为107814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14年8月23日前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20000元,余款87814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请判令:一、被告雷祖足支付原告货款878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户籍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87814元的事实。被告雷祖足答辩称:已经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一笔20000元通过转账支付,另外20000元是现金支付。被告做牛蛙饲料,原告到被告处购买饲料,尚欠被告饲料款未还。被告是否出具过欠条,现在不清楚。被告当庭提供证据:账本,用以证明原告尚欠被告牛蛙饲料款未还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1、2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可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虽对欠条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经法庭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欠条真实性进行鉴定,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提供的账本,原告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应另案主张110000元饲料款,且原告已经还清饲料款。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潘德守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被告雷祖足出具的欠条为据,双方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雷祖足结欠原告货款87814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现履行期限届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祖足应支付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雷祖足辩称其共已偿还货款4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被告雷祖足主张原告尚欠其饲料款110000余元,应予以偿还,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可由被告另案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雷祖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潘德守货款878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雷祖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其长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