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穆业珍申请执行唐志军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业珍,唐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穆业珍,女,XX196606060748.被执行人唐志军,男,XX100217.申请执行人穆业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94517元,应交执行费2818元。经查被执行人唐志军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