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泉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封昀、周秀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封昀,周秀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石泉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磊,公司经理。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环北路新桥小区。委托代理人王国伟,公司员工。被告封昀(曾用名封昌柏),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湖南衡阳市人。被告周秀彬,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封昀、周秀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石泉惠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