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建飞与江苏埃姆森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飞,江苏埃姆森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黄建飞。委托代理人单志浩,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埃姆森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江洲路12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柳柳,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黄建飞与被告江苏埃姆森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建飞承担。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