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曲某甲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甲,曾用名曲某乙,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甲和石某系结拜兄弟,被告人曲某甲向石某家里谎称其能够帮石某办理到莱州市国土局五险一金的工作,自2014年4月中旬至2014年5月底,被告人曲某甲以需要向国土局领导送礼、请客等理由,多次向石某及其家人索要人民币共计60500元以及空调二台、香烟、花生油、皮鞋、皮包、大鲅鱼等物品一宗。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台空调和一条玉溪烟价值人民币5446元。2014年6月份,石某发现自己被骗,被告人曲某甲承认其欺骗的行为,并给石某家人打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曲某甲失去联系。2015年2月13日,石某及其父亲找到被告人曲某甲,曲某甲还款3500元钱,后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曲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皮鞋、皮包不是诈骗的,是在为石某找工作前给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某甲和石某系结拜兄弟,被告人曲某甲向石某家里谎称其能够帮石某办理到莱州市国土局五险一金的工作,自2014年4月中旬至2014年5月底,被告人曲某甲以需要向国土局领导送礼、请客等理由,多次向石某及其家人索要人民币共计60500元以及空调二台、香烟、花生油、大鲅鱼等物品一宗。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台空调和一条玉溪烟价值人民币5446元。2014年6月份,石某发现自己被骗,被告人曲某甲承认其欺骗的行为,并给石某家人打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曲某甲失去联系。2015年2月13日,石某及其父亲找到被告人曲某甲,曲某甲还款3500元钱,石某报警,被告人曲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各1份,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其中抓获材料载明“2015年2月13日16时25分许,城港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曲某甲报警称莱州市城港街道马郭庄村有人问报警人要钱,并要将报警人带走。我所民警接报后立即到达现场处置,因双方均不要求公安处理,经调解后,民警返回。2015年2月13日19时15分许,城港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报警人石某在城港路街道马郭庄村发现此前曾诈骗自己的嫌疑人。接报后,我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当场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曲某甲在马郭庄村其家中抓获。”(2)住宿发票2张,付款单位均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人的供述印证。(3)欠条一张,证实被告人于2014年6月3日为石某父亲出具金额为6万元的欠条一张。(4)石某父亲的记账条2张、银行客户回单2张、银行卡交易查询单一份,证实被告人从石某家人骗取钱款的情况。(3)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简介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宗,证实被告人曾向被害人提供上述材料。(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无犯罪前科。2、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1份,证实被骗空调、香烟于2014年5月的价格为人民币5446元。3、证人证言(1)证人石某甲是被害人石某的父亲,其证实被告人以为其儿子找工作为由从其家人手中骗取财物的情况。因曲某甲称已将石某的档案交到国土局,他到档案局查没有此事,加之曲某甲带来的国土局档案室的孙主任,经其打听没有此人,他才怀疑被曲某甲骗了。(2)证人宋某某证实,其与曲某甲认识,曾与曲某甲一起吃饭时认识的石某,曲某甲曾嘱咐他不要问石某工作的事。2014年6月3日,曲某甲告诉他收了石某家4万元给石某找工作,没有找成,他劝说让他把钱还给石某家人。(3)证人马某某证实,曲某甲是其侄子。2014年4月份,她让曲某甲帮忙买个空调,曲某甲说他干爹家搬家倒腾下一台旧空调,问她要不要,她说要。过了几天,曲某甲拉来一台旧空调,说给人家1000元钱就行,她当着石某的面给了曲某甲1000元钱。那段时间,她听曲某甲说他在为石某找工作。4、被害人陈述及辩解被害人石某陈述其与被告人认识,被告人以为其找工作为由向其及家人索要钱物的情况。到2014年6月3日,曲某甲先后骗了他12笔钱,共60500元,这些钱他父亲都记了账,给曲某甲看了账,他都认,就打了一个6万元的欠条。2014年下旬,曲某甲就联系不上了。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曲某甲供述其通过他人认识石某,后结拜为兄弟,他听说石某母亲曾花10万元为石某找工作没办成,意识到他家有钱,就想以找工作为由骗石某家两个钱花花。他骗石某能帮其在国土局找份稳定工作,送礼的钱先由他垫付,办成后再给钱。他以找工作、装修为由,先后向石某及其家人要了现金5万余元及一些物品,共计约6万余元,钱款均被其花费了。为了让石某相信他在为其办工作,他从网上下载了一些国土法的材料让石某学习,还请一些“领导”和石某一起吃饭。他和石某到外地玩耍时,他说是给为石某找工作的“市委宋书记”办事,还将住宿发票的交款单位开成莱州市国土局,说是让石某上班后报销。实际上宋书记只是村里的一个书记,他从未让其为石某找工作,只是最后不好收场了,才让宋书记帮其圆场。他还请他的一个姓孙的朋友冒充国土局档案室的“孙主任”与石某全家一起吃过饭。2014年6月3日,事情败露,他给石某的父亲打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之后,他跑到潍坊打工,将原来的手机卡扔了。2015年2月13日,石某及其家人遇到他,带着他到他自己家要钱,他还了3500元钱,因当时他们要把他带走,他报了警。后来石某也报了警,警察将其带走。当庭供述以请客送礼为由向石某及其家人索要现金60500元,收受2台空调及鲅鱼、玉溪烟、花生油等,辩解皮鞋、皮包不是诈骗的,是在为石某找工作前给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部分赃款,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欣平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双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