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管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邵某与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习某,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管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某,住长沙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住湖南省湘阴县。上诉人习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县,应由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邵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习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协助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而非对房屋产权有争议,故本案不应依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习某的住所地在长沙县,本案应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