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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黎现刚,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刘学忠。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黎现刚诉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茹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现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生意上合作伙伴关系,2015年1月5日,原告为被告提供碎米14765公斤,双方约定单价为每公斤3元,共计金额44295元。2015年4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结算,但被告只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均已资金紧张为由拖欠不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4295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碎米14765公斤。2015年4月8日,被告因无现款支付原告,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4月8日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欠黎现刚碎米货款共计44295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4429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前进车站过磅单”、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向原告购买碎米而欠原告货款4429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黎现刚货款4429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茹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