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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希孝与XX辉、李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希孝,XX辉,李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564号原告朱希孝,居民。委托代理人仝学勇,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帅,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辉,居民。被告李延涛。原告朱希孝与被告XX辉、李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希孝委托代理人仝学勇、张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辉、李延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希孝诉称,2013年5月16日,被告XX辉向原告朱希孝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6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李延涛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XX辉借款后仅支付原告部分利息,借款本金迟迟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600元(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共计2260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XX辉、李延涛均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被告XX辉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6日;被告李延涛在借条中签名捺印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2013年5月17日,原告通过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则信用社转入被告XX辉账户19000元,原告主张差额款1000元系在借条出具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XX辉。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此后又支付了5000元借款利息,但该5000元还息日期原告表示记不清楚了;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个人业务转账凭证、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能够证实其实际交付给被告XX辉的借款数额为19000元,原告虽主张还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XX辉1000元借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因原告于两被告出具借条后次日才转入被告XX辉账户19000元借款,故借条不能作为借款已实际交付的凭证,本院确认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为19000元。根据被告约定的利率及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期限,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XX辉应付的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数额为9120元,扣除原告认可的7000元已付利息后,被告XX辉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利息2120元,共计21120元。被告李延涛作为保证人,未与原告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XX辉所欠借款本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保证期间应为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曾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李延涛主张过权利,故被告李延涛的保证期间已届满,应免除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延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和质证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希孝借款本金19000元、利息2120元,共计21120元;二、驳回原告朱希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朱希孝负担25元,被告XX辉负担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玮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