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琴秀与郝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渡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琴秀,郝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渡假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869号原告杨琴秀。委托代理人王静英(受杨琴秀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世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渡假区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马山梅梁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琴秀与被告郝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渡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琴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渡假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琴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世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渡假区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琴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琴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