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5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和好,2015年8月18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飞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