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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仕强与张君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仕强,张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江仕强,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君兰,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江仕强申请执行张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告张君兰偿还江仕强借款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2015年5月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于2015年5月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君兰存款1580元至申请人的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居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