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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谢善康、曹佳敏与曹培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善康,曹佳敏,曹培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谢善康。委托代理人俞陈琴,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培忠。原告曹佳敏。本院受理原告谢善康与被告曹培忠、曹佳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谢善康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曹培忠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善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善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明确不预交,本院亦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