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谢善康、曹佳敏与曹培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善康,曹佳敏,曹培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谢善康。委托代理人俞陈琴,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培忠。原告曹佳敏。本院受理原告谢善康与被告曹培忠、曹佳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谢善康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曹培忠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善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善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明确不预交,本院亦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