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徐艳与XX安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XX安,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XX安。被执行人徐艳。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安、徐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道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