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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徐艳与XX安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XX安,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XX安。被执行人徐艳。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安、徐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道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