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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刑二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二终字第8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原曹县NS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14)曹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崔某某所退赃款一万元予以没收,于判决生效后由曹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崔某某不服,以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成立曹县欣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与NS项目,不是党委委派从事公务的行为;由于党委违约,赔偿没有具体的标准,欣兴公司得到的赔偿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政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上诉人和焦文军等人处分该赔偿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程序不当,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曹县人民法院(2014)曹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昌安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王力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