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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地址与高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地址:沧县风化店乡达子店村。法定代表人杨佳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皮景明,沧县汪家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光胜。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从事涂料生产,与被告于2014年6月份建立业务关系。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五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16610元,被告承诺工程完工后给付。但2014年年底,被告所承揽工程竣工后,被告仍迟迟不予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高光胜于2015年10月18日以前给付原告现金15000元,原告收到该款后,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主张,如被告于2015年10月18日以前不能给付原告,则在法院执行时,按照18000元执行即被告自愿多给付原告3000元。其它事项双方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沧州佳迎漆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陈玉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董云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