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颖与XX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颖,XX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李颖,女,汉族。被申请人XX红,男,汉族。申请人李颖因与被申请人XX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XX红驾驶的牌照为京HQ****的本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李颖以其银行存款2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红驾驶的京HQ****号本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依法冻结申请人李颖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