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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郭某,女,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某,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郭娜。审 判 员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