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郭某,女,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某,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郭娜。审 判 员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