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森世宝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森世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滨海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20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云鹏,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森世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969号(聚宝大厦)12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411372.42元、违约金205686.21元,同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71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6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森世宝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森世宝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