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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徐国良诉王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良,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良,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王海,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林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刘爱民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