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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陈积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陈积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4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责人林晓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勇、金勇浩。被申请人陈积银。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积银所有的牌号为浙C×××××号广汽本田雅阁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积银所有的牌号为浙C×××××号广汽本田雅阁小型汽车,限制转让或设置他项权利。(期限为二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卫国二〇��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