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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连发与延庆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发,延庆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行初字第26号原告赵连发,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延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湖北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县长。委托代理人胡云,北京市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宏岗,北京市延庆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赵连发诉被告延庆县人民政府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连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发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连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欣代理审判员  王永锋人民陪审员  刘春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