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广新与赵武、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37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新,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赵武。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广新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武支付执行款117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佳华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赵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