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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乘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吴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吴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乘民初字第517号原告王XX,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志强,系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X,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XX与被告吴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冬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葛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2010年7月20日原、被告在让胡路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约定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XXX室产权归女方所有。原告经过多次请求被告配合进行过户,均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对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XXX室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XXX室房屋产权的约定,协助女方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X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王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当庭退回),欲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20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将原、被告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XXX室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第二处房产东风新村XXX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待孩子成年后归孩子吴XX所有。2、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当庭退回)、房屋产权结算单原件一份,欲证明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XXX室房屋于2009年6月23日取得所有权证,所有权登记人为王XX。被告吴X未到庭,未予质证,亦未对本院依法送达的原告举证材料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吴X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就财产处理一项约定:“婚后有两处房产,第一处房产乘新一小区XXX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第二处房产东风新村XXX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待孩子成年后归孩子吴XX所有(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两处房产都未能出示房屋产权证房产地址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若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同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XXX室房屋产权的约定,协助女方进行房屋产权过户;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XXX室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王XX。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依法成立并已生效,且该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主张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XXX室的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交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证。同时,被告吴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将原告的举证材料向被告送达,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一小区XXX室房屋归原告王XX所有,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王XX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及寄送达费2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芳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