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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黄达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黄达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9号31号厂房。负责人汪维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达其。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黄达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陈柏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柏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