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佘福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同为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和尚桥社会停车场的相邻农资店主。2015年4月12日10时许,一顾客在黄某甲店子谈好价格欲买化肥,因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讲化肥是邵阳的,导致黄某甲没有做成生意,于是双方发生争吵。黄某甲将被告人王某某店内的柜台玻璃砸烂,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曾某某到黄某甲的店内扔掉种子,黄某甲与曾某某发生扭打,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砍在黄某甲的头部、面部,致黄某甲面部多处创、颈部多处创、体表软组织挫伤。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黄某甲已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人龙某某、黄某乙、刘某甲、佘某某、曾某某、邓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均在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和尚桥社会停车场经营的农资店且相邻。2015年4月12日9时许,一顾客在黄某甲店子谈好价格欲买化肥,因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讲化肥是邵阳的,导致该顾客���弃购买黄某甲的化肥,黄某甲没有做成生意,于是双方发生争吵。黄某甲将被告人王某某店内的柜台玻璃砸烂,被告人王某某的母亲曾某某到黄某甲的店内扔掉种子,黄某甲与曾某某发生扭打,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追砍黄某甲,致黄某甲面部多处创、颈部多处创、体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8月4日,被害人黄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黄某甲因伤造成的损失120000元,黄某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5年8月6日,邵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后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王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12日9时许,他在自家店内,黄某甲拿条木凳砸他家的玻璃柜台,他母亲曾某某见状后与黄某甲扭在一起,他就拿把菜刀威胁黄某甲,黄某甲又与他扭在一起,在此过程中他用菜刀砍伤了黄某甲。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12日9时许,因隔壁店子老板娘刘某乙(王某某的妻子)一句话导致他一单生意没做成,他气不过,拿木凳砸了王某某家玻璃柜台,王某某的母亲曾某某就到他店子将种子扫到地上,他与曾某某扭打起来,王某某就拿把菜刀朝他右边颌部、右耳下面连砍二刀,他就往外跑,王某某又拿刀追着他砍,但没砍到,后被周围群众制止,王某某趁机逃跑了。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2日上午9点多,他在店子里清货,听到外面有人喊杀人了就去看,看到王某某拿刀追砍黄某甲,一刀砍在黄某甲右边耳朵下面,当时流了很多血,黄某甲往他家店子这边跑,王某某追着来砍但没砍到,后王某某就往县城方向跑了。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2日上午9点多,他吃完早餐后在马路上玩,看到王某某拿把菜刀从店子里从出来对着黄某甲砍了几刀,之后就往县城方向跑了。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2日上午9点多,他在黄某甲店内做事,有个顾客买肥料谈好价格装好车后又不要了,黄某甲与隔壁店子的人吵起来,黄某甲拿木凳砸了隔壁店子的玻璃柜台,旁边群众将双方扯开,后王某某持刀砍黄某甲,黄某甲受伤流血并往外跑,王某某又去追,之后被群众扯开,王某某拿着菜刀跑了。6、证人佘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邵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医生,黄某甲受伤后是她和另一个医生做的手术,黄某甲的伤系锐器所致,右颌下至耳后见长约10㎝的伤口,深处达3㎝,伤口撕裂皮瓣外翻,右外耳廓有穿通伤,内、外侧伤口分别长4㎝、5㎝,部分软骨暴露。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2日9点多,一个妇女在她家店里买肥料,而这个妇女的阿公在黄某甲店里问价格,最后决定在她家店里买,黄某甲就生气,拿木凳砸烂了她家的玻璃柜台,她就把去黄某甲店里将部分种子扫在地上,黄某甲就用拳头打她,之后她就回自家店里,外面的情况她不知道,听说黄某甲和王某某都受伤了。8、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2日9点多,他在自己的双凤饭店门口玩,看到一名顾客在黄某甲店里买肥料,装好车准备付钱时,隔壁店老板娘刘某乙讲了句“肥料是邵阳出的”,因为这句话,那笔生意最终没做成,黄某甲就和王某某骂起来,黄某甲拿木凳将王某某的玻璃柜台打烂,王某某拿把菜刀冲到黄某甲身边就砍,黄某甲右边脸靠近耳朵部位被砍了几刀,流了很多血,黄某甲就跑,后大家劝开双方,黄某甲也被送去医院。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她在邵东县城和尚桥社会停车场内五号门面经营一家农资店。2015年4月12日9时许,因做生意她与隔壁店子的黄某甲发生口角,黄某甲拿凳子将她店子的玻璃柜台砸烂并将柜台内的种子扫在地上,她阿婆娘曾某某去阻止,黄某甲就打曾某某,她丈夫王某某拿把菜刀冲出来,后面的情况她就不清楚了,只是王某某和黄某甲都受伤去了医院。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黄某甲受伤致面部多处创、颈部多处创、体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一级。11、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5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某家属替王某某一次性赔偿黄某甲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黄某甲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12、邵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邵东县司法局建议对王某某实行社区矫正。13、抓获经过证明:经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中心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下午15时30分许自动到该所投案。1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5年1月8日,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卫华审 判 员 羊芬芬人民陪审员 曾有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