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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罗云兵与姜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兵,姜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86号申请人罗云兵,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姜文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梨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梨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