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罗云兵与姜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兵,姜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86号申请人罗云兵,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姜文军,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梨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4)梨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