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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舒城诚信纸板有限公司与洪露月、刘刚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城诚信纸板有限公司,洪露月,刘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89-1号申请人:舒城诚信纸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匡斌。被申请人:洪露月,女,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刘刚,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舒城诚信纸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洪露月、刘刚定作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皖H×××××号、皖H×××××号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皖N×××××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舒城诚信纸板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N×××××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