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周阳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周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杨某,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某某户。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某某室。被告周阳某某,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周阳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在被告周阳某某处的马自达牌小轿车一辆或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3万元再或查封两被告相当于13元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某某村某某号住房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马自达小轿车一辆或冻结被告王某某、周阳某某名下130000元银行存款再或查封被告王某某、周阳某某相当于13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杨某所有的位于某某村某某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文俊审 判 员 周能发人民陪审员 萧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百度搜索“”